原告:马水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辰,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发,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系张家桁之父。
法定代理人:高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系张家桁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志辉,男,汉族,系被告姑父。
被告:李俞霖,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系李俞霖之父。
法定代理人:耿某,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系李俞霖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新城区小学,住所地望都县谷家村南。
法定代表人:岳建设,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水红、刘某某与被告张家桁、李俞霖、望都县新城区小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马水红、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水红、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4元,减半收取计3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书会
人民陪审员 邵民强
人民陪审员 吴进春
书记员: 杨朝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