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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武某、安平县鸿武冲孔网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深泽县。
委托代理人:孙永军,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鸿武冲孔网厂。地址:安平县鹤煌大道金三角加油站斜对面。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武某、安平县鸿武冲孔网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5年5月份,原告到被告安平县鸿武冲孔网厂(未工商登记)处打工,岗位为冲床工人,日工资90元。2015年11月7日晚上,原告上班冲孔时被机器砸伤左手。住院51天,花去医疗费36533元。被告未进行工商登记就招用工人从事劳动,属于非法用工,被告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向安平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左手之伤暂按七级伤残计算,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26529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某某起诉二被告武某、安平县鸿武冲孔网厂,要求二被告按照非法用工标准连带赔偿原告,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七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因非法用工而享受的一次性赔偿的,不仅仅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的情形,同时也要证明职工的伤害是因工受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是否是适格被告,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用工存在争议,并非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而非法用工的定性,应当由工商部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作出认定,因此,本案原告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恩 审判员 秦 雪 审判员 辛春梅

书记员:杨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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