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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步堂、王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步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穆佳贝,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玉红,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马德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马步堂、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巍、被上诉人郭凤华及委托代理人姚石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该借条形成于李某某与马德斌结婚之前,且借条中只有马德斌一人签名,事后亦未得到李某某的追认,故应认定该借款系马德斌个人债务,与李某某无关。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楠
审判员 陈丽
审判员 刘放

书记员: 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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