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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正兵与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正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勇,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白草村乡河涧渠村。法定代表人:路世国,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胜,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邯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生,蔚西一井安全科科长。

原告马正兵与被告冀中能源张某集团蔚西矿业有限公司、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马正兵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正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原告马正兵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高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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