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树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阳原县区。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阳原县店。
原告马树枝与被告季某某、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树枝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树枝撤诉。案件受理费6428元,减半收取3214元,由原告马树枝负担。
审判员 张树
书记员: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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