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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1,现住乾安县。监护人:范某,现住乾安县。被告:马某2,现住乾安县。
马某1与马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承承
书记员:冯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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