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马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马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马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与被告马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1、马某2、马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贾文辉
书记员:张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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