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马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陈绍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
原告马某1、马某2与被告马某3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原告马某1、马某2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马某1、马某2负担。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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