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马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民,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馨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史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陆某3(系被告史某1之母),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大陆村陆家宅XXX号。
被告:史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春林,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某某,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1、张某某、马某2、赵某诉被告杨某某、陆某1、陆某2、陆某3、史某1、史某2、陆某4及第三人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1、张某某、马某2、赵某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经查,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目前登记在第三人上某某名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上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嵩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明
书记员:张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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