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马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马某3(系马某1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述五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某某(上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娜,海某某(上海)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1、丁某某、彭某某、马某2、马某3与被告海某某(上海)娱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五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1、丁某某、彭某某、马某2、马某3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某1、丁某某、彭某某、马某2、马某3负担。
审判员:施慧萍
书记员:包 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