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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1、丁某某等与海某某(上海)娱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1(兼马某3之法定代理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马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原告:马某3(系马某1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上述五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某某(上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娜,海某某(上海)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1、丁某某、彭某某、马某2、马某3与被告海某某(上海)娱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五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1、丁某某、彭某某、马某2、马某3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马某1、丁某某、彭某某、马某2、马某3负担。

审判员:施慧萍

书记员:包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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