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刘碧荷(北京万悦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刘碧荷,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故城县郑口镇太兴家园小区25号楼C单元402室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故城县郑口镇太兴家园小区25号楼C单元402室房产一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故城县郑口镇太兴家园小区25号楼C单元402室房产一处。
审判长:卢洪旗
书记员:袁俊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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