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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63年10月7日,汉族。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68年6月17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世忠
书记员:刘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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