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马某乙
原告马某某。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马某某母亲)
被告马某乙。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伟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晓伟
书记员: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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