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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女,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宏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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