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甲
马某乙
马某丙
郑天赐(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马某丁
原告马某甲。
原告马某乙。
原告马某丙。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郑天赐,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与被告马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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