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张某乙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文盲,现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住邢台市桥西区,系原告的儿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清河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楚中亮
审判员:潘保其
审判员:胡元河
书记员:武月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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