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10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6年11月16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10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晚20时3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顺着西平县文化路北段靠路西由北往南步行,此时闫某某驾驶自己的营运大江牌蓝色三轮车拉载一名乘客沿文化路北段靠路东由南往北与被告人马某某相向而行,当晚20时38分许,被告人马某某与闫某某二人在有意思餐厅门口相遇,被告人马某某便拦闫某某要搭乘她的三轮车,因闫某某的车上有客人,闫某某没有停车,继续行驶到前面不远的东关宝岩寺塔处,因闫某某拉的客人是去有意思餐厅,乘客发现已经走过了有意思餐厅,当晚20时40分许,应乘客的要求闫某某又将三轮车掉头返回沿文化路北段靠路西由北往南行驶到有意思餐厅门口将乘客送到。乘客下车后闫某某继续驾车和被告人马某某同向前行,行驶到柏城镇东关操场对面时碰巧追上被告人马某某二人再次相遇。当晚再次见到被害人闫某某后,被告人马某某便产生了教训被害人闫某某的想法,因被告人马某某之前就熟悉西平县五沟营镇陈坡寨村,并自认西平县城监控太多,而五沟营镇陈坡寨村相对偏僻好下手。随后实际家住西平县柏城镇聚龙城的被告人马某某便向被害人闫某某谎称自己的妻子因生产需在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自己要搭乘被害人闫某某的三轮车回五沟营镇陈坡寨村自己家中拿被子,豪不知情的被害人闫某某同意后便拉载被告人马某某驶向西平县五沟营镇陈坡寨村,当行驶到陈坡寨村西边无人处时,坐在三轮车后排的被告人马某某突然解下自己的腰带从后面勒住被害人闫某某的脖子,被告人马某某称要勒死闫某某,被害人闫某某趁被告人马某某前倾身体往三轮车前挡风玻璃处拿闫某某的手机时,被害人闫某某趁机将被告人马某某勒在自己脖子上的皮带拽松挣脱并紧急跳车逃跑,并大声呼救,后在路人的帮助下报警。被害人闫某某跳车后三轮车撞在路边树上侧翻。被告人马某某从车内爬出后听到被害人闫某某的呼救声后就逃离了现场。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闫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手机短信及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党员证明、诊断报告书、门诊收费票据、收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淑红

2019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