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绥德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号,现住靖边县**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证情况: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6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靖边县民生路中油宾馆出发,准备去往靖边县河东**停车场家中,行驶至靖边县河东种子公司巷口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9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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