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被告母亲),女,住上海市。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律师,被告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市保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5万元,因该房屋所负债务由原告承担;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立即将该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2、被告归还原告个人物品蓝宝石戒指一枚、钻戒一枚、结婚戒指女戒一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未处理。上海市保德路XXX弄XXX号XXX室系原、被告共同财产,截止2019年1月剩余贷款本金为177,025.92元。婚后购买的蓝宝石戒指(1.3万),钻戒(7,500元),一对婚戒(3,000元)在被告处。
原告提供证据:1、房产证。2、房产登记簿。3、借条。4、农行存款凭证。5、农行提前还贷凭证。6、农行还款对账单。7、蓝宝石戒指发票。8、民事调解书。
金某辩称,双方离婚财产未处理,被告出售婚前家里原房屋,其中一部分房款支付了系争房屋首付47万元,原告方支付20万元,婚后原告母亲转账至原告账户65万元,用于归还商业贷款,原告承诺每月归还1万元,被告才写下借条,按每月归还1万元,现剩余借款应为27万元。离婚后被告每月交予原告1,500元用于归还房贷,故离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房贷。房屋价值应扣除剩余贷款、现剩余借款27万元、原告原支付首付款20万元及被告支付首付款47元后,平均分割。蓝宝石戒指(1.3万)一人一半分割,钻戒(8,000元)返还被告,一对婚戒(3,000元)一人一个。
被告提供:银行取款凭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8年5月22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共同财产未处理。2011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保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买卖合同》,总价139万元,组合贷款97万元,主贷人为原告,截止2019年1月该房剩余贷款本金为177,025.92元。2014年12月10日原告母亲转账至原告账户650,000.21元,2015年1月1日原、被告写下借条,言明:借款65万元,还款期限共计七年,由原、被告签名。离婚后,被告每月除孩子抚养费,另支付原告1500元。双方婚后购买了蓝宝石戒指、钻戒各一只,婚戒一对,现在被告处。
审理中,双方确认上海市保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市场价值300万元。
本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婚后购买的戒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婚后购买房屋也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家庭的出资均为对原、被告的赠与,双方所写借条,被告对应归还数额提出异议,且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上海市保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马某某所有,剩余贷款本息由原告负责偿还,原告应给付被告金某房屋折价款1,411,5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现在被告处的蓝宝石戒指、女对戒各一只归原告所有,钻戒、男对戒各一只归被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晓茜
书记员:张 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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