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
郝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郝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郝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腾
书记员:庆红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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