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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郝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
郝某
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成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郝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郝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腾

书记员:庆红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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