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王某某
安某某
安立辉
田某某
田某某
张某某
张某
张某某、张某的
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任某某
任永春
康某某
康某某
韦某某
丁文娟
原告马某某。
法定代理人马建学。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安某某。
被告安立辉。
被告田某某。
被告田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某、张某的
委托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
被告任永春。
被告康某某。
被告康某某。
被告韦某某。
被告丁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安某某、安立辉、田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任某某、任永春、康某某、康某某、韦某某、丁文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王某某、安某某、安立辉、田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任某某、任永春、康某某、康某某、韦某某、丁文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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