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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张塘村树垅组16号,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恒康路258弄恒康佳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马某某、被告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位于金山区亭林镇恒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某某名下位于金山区亭林镇恒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庆阳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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