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
法定代理人:翟淑芳(系原告母亲),女,住博某某。
法定代理人:马传计(系原告父亲),男,住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某某。
法定代理人:韩占军(系被告韩某父亲),男,住博某某。
被告:博某某北某墟小学,住所地:博某某北某墟村。
法定代表人:石涛,该学校校长。
原告马某与被告韩某、博某某北某墟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享有撤诉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陈洪涛
书记员:郭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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