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马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1月4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李宏伟
书记员:李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