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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某甲(已婚),××××年××月××日生育次子李某乙,现更名为任某。2011年7月20日,原、被告在定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日办理离婚登记,原、被告达成如下离婚协议:1、原、被告离婚;2、次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0元,于2015年年底前付清;3、被告自愿支付原告50000元生活费,于2015年年底前付清;4、无其它纠纷。后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给付原告3000元,应予扣除。被告对其辩解意见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马某生活费47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50元,被告李某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林海 审 判 员  李宏伟 代理审判员  刘 明

书记员:任洪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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