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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李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安仕光、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勇

书记员:李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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