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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安仕光、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勇
书记员:李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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