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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李某、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花,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河工科技园2号楼9层06号、1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国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公司职工。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查封被告李某扣留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冀J×××××号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李某扣留在孟村回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冀J×××××号小货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明月

书记员: 展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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