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
李俭(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房某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李俭,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房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长:张静
书记员:孔卫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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