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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张某、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村民委员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
马桂普
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张某
陈顺生
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村民委员会
怀来县林业局
许顺昌
李炎坤(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马桂普。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顺生,农民。
被告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
法定代表人田纯洁。
被告怀来县林业局,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莘瑞宝。
委托代理人许顺昌,系该局防火办科员。
委托代理人李炎坤,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村民委员会、怀来县林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桂普、古宏清,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顺生,被告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田纯洁,被告怀来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许顺昌、李炎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农民秋后在室外堆放秸秆是北方农村的普遍现象,对于以养殖业为主的火灾发生地麻峪口村这一现象更为普遍,而对此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约束。发生火灾的三堆玉米秸秆存放于村北,远离村民居住区域,附近亦无火源、火种,通常来说,对村民的日常生活不会存在安全隐患。张某虽系三堆玉米秸秆的所有人之一,但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并无过错或过失。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防火管理部门,亦非秸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本次火灾的发生亦不能预见,故村委会在管理上亦无过失。怀来县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虽然担负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但三堆玉米秸秆离山口数百米与火灾的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能说明怀来县林业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死者男孩马炳龙作为未成年人,更是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综上,原告马某之子马炳龙的死亡系意外事件,但从实际造成的死亡损害结果上,其对父母家庭的影响是比较严重的,且该事件社会影响也较大,故本案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告马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018620年,即203720元,丧葬费46239÷2,即23119.5元共计226839.5元。应由三被告承担30%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某承担8051.85元,由被告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委会承担3万元,由怀来县林业局承担3万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农民秋后在室外堆放秸秆是北方农村的普遍现象,对于以养殖业为主的火灾发生地麻峪口村这一现象更为普遍,而对此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约束。发生火灾的三堆玉米秸秆存放于村北,远离村民居住区域,附近亦无火源、火种,通常来说,对村民的日常生活不会存在安全隐患。张某虽系三堆玉米秸秆的所有人之一,但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并无过错或过失。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防火管理部门,亦非秸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本次火灾的发生亦不能预见,故村委会在管理上亦无过失。怀来县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虽然担负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但三堆玉米秸秆离山口数百米与火灾的发生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不能说明怀来县林业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死者男孩马炳龙作为未成年人,更是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
综上,原告马某之子马炳龙的死亡系意外事件,但从实际造成的死亡损害结果上,其对父母家庭的影响是比较严重的,且该事件社会影响也较大,故本案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告马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1018620年,即203720元,丧葬费46239÷2,即23119.5元共计226839.5元。应由三被告承担30%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马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张某承担8051.85元,由被告怀来县王家楼回族乡麻峪口村委会承担3万元,由怀来县林业局承担3万元。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

审判长:李莎莎
审判员:韩玉成
审判员:冯境涛

书记员: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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