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永清县公安局别古庄派出所民警,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白晶野,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永清县明禹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财务,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镇。
第三人:刘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永清镇。
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1、第三人刘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赵建伟
书记员: 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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