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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明,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国,河北范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河北省赤城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玉涛 审 判 员  张 寒 代理审判员  温 馨

书记员:王晓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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