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法定代理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新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
被申请人:刘英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安国市人。。
申请人马某、黄某某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新法驾驶的被申请人刘英军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新法驾驶的被申请人刘英军名下的冀F×××××号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马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兴
书记员:郑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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