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生于1984年10月1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调查取证、出庭调解、代收文书、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
被告谈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16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谈某乙,生于1951年7月13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告谈某某父亲。
被告姜某,女,生于1967年7月2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被告谈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方行全,陕西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诉讼程序代理、出庭参加和解、代写答辩状、申请。
委托代理人马太成、,村民。委托权限: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上诉。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谈某某、谈某乙、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 判 长 曹茂玖 审 判 员 张汉裕 人民陪审员 王开兰
书记员:查茂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