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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候某等与郝振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原告: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原告:候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原告:候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原告:候晓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法定代理人: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系候晓泽的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振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馆陶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

马某、候某、候洁、候琳、候晓泽与郝振国、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马某、候某、候洁、候琳、候晓泽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候某、候洁、候琳、候晓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有原告负担。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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