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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孙亚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苗文杰,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亚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卫国路259号。
负责人石洪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孙亚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杰、被告孙亚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6日11时32分许,被告孙亚某驾驶冀B×××××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道华润万家门口时,与原告马某某驾驶的冀B×××××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马某某受伤。2013年11月1日,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唐公交证字(2013-LY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当事人双方陈述不一,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时冀B×××××号车是否倒车,冀B×××××号车是否追尾,致使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原告伤后被送到开滦总医院林西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早孕、自然流产,2013年12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16天。2013年12月2日,原告因清宫术后又到唐某市工人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12月8日出院,实际住院6天。两次共住院22天。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6896.71元、误工费7800元(39542元/年÷365天×72天)、护理费2383元(39542元/年÷365天×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20元/天×22天)、交通费300元,上述损失合计17819.71元。另查明肇事车辆冀B×××××号车的车主为被告孙亚某,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尚处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证明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唐公交证字(2013-LY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证实该起交通事故的客观发生,在交警部门没有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本院按照同等责任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定为300元。因本次事故致原告流产,给其身体上和精神上造成较大伤痛,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予以适当支持,赔偿数额认定为5000元为宜。对于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孙亚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马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22819.71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90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09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360元,原告马某某自负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桂珍 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 代理审判员  杨 帅

书记员: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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