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张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朝阳,黑龙江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4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卢轶楠
审判员 王春光
审判员 王婧
书记员: 范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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