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金忠,衡水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坤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门庄村东郑昔路北。法定代表人:赵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真,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衡水坤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计123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杜金荣
书记员:梁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