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马某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芬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冀0628财保85号民事裁定,被保全人谷某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供50000元保证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谷仲民保证金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谷仲民所驾驶的牌照号为冀F×××××重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宁
书记员: 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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