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术中
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隋月
李某某
原告马术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术中与被告隋月、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术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术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术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术中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术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术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术中负担。
审判长:艾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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