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朝华
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
吴某
原告马朝华,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童德安,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个体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朝华诉被告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朝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朝华负担。
审判长:毛先平
书记员: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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