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有生
刘海燕
卢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
武增伟
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
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有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地址: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宗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静蕾,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有生与被告卢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有生撤回对被告卢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马有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有生撤回对被告卢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马有生负担。
审判长:李文帅
书记员:康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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