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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杜某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晓
宋金超
杜某平
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马晓(又名马潇)。
委托代理人:宋金超。
被告:杜某平,系磁县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晓与被告杜某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晓的委托代理人宋金超和被告杜某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飞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平借原告马晓款50万元,有被告杜某平向原告出具的手续为证,并有被告杜某平签字认可。被告主张没有借原告款及还款手续是在原告的逼迫下书写的,向本院提供了磁县人民医院病历、录音、短信、证人闫某、刘某、杜某证言,上述证据能证明被告父亲住院的事实和催要借款的经过,不能证明被告出具的还款手续是在逼迫下书写的,且被告是成年人,应当知道出具手续的后果,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晓借款50万元。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杜某平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杜某平借原告马晓款50万元,有被告杜某平向原告出具的手续为证,并有被告杜某平签字认可。被告主张没有借原告款及还款手续是在原告的逼迫下书写的,向本院提供了磁县人民医院病历、录音、短信、证人闫某、刘某、杜某证言,上述证据能证明被告父亲住院的事实和催要借款的经过,不能证明被告出具的还款手续是在逼迫下书写的,且被告是成年人,应当知道出具手续的后果,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晓借款50万元。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杜某平负担。

审判长:孟海江
审判员:王树娟
审判员:王兆慧

书记员:李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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