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范家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范家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金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范家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借用我方现金1万元,并在11月25日给我出具了借条。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偿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范家宽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也应该偿还。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被告书写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马某某一万元整,以后挣钱就还。范家宽”。在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立即偿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现金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家宽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1万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家宽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金岭
书记员: 王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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