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智宏、李珊,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献。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文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住址,视为原告马某某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马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彦廷 审 判 员 刘晓峰 人民陪审员 焦立静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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