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范义国,石家庄市行唐龙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书记员:王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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