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祥伦街爱民区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孙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汪 淯
书记员:安慧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