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
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陈文明
明连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车延丰,黑龙江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明,住庆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连龙,住庆安县。
上诉人马某某因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大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车延丰,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明,被上诉人明连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大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大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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