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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穆海生、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
穆海生
李某某
宫强
吴海军
周海超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马楠,河北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海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宫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吴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三河市。
被告周海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穆海生、李某某、宫强、吴海军、周海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齐建国
审判员:霍建峰
审判员:艾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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