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明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彬,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中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马明月诉被告唐中凯、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马明月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明月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