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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马某某
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李孝洁,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孙飞

书记员: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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